液氮储罐区设计规范篇一: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XX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 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一般规定 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 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 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 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 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 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 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 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 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 应合理利用热能; 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 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4 储罐选用 储罐容量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原油和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2确定; 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最宜包括在总容量内,并应按中转库的物料进库 方式计算储存天数; 进口原料或特殊原料,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 来自长输管道的原油或原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储存天数; 当装置在不同工种工况条件下对一些小宗华工原料有间断需求时,其储存量 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对该原料的一次最大用量的要求; 对于船运进厂方式,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置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的要 求。 中间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3确定: 某一装置的原料同时又是其他装置的原料或可用其物料储罐储存时,储存天 数宜取下限; 不同装置的同种或性质相近的原料罐,可考虑合并设置; 有特殊需要的装置原料罐,其储存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成品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4确定: 按本表确定容量的储罐,包括成品罐、组分罐和调和罐; 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按商标确定的储罐总容量内; 内河及近海运输时,其成品罐与调和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 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若有远洋运输出厂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其成品罐和调和罐的容量 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工厂用自产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宜取3天;外购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可参照表2确 定。 当一种物料有不同种进出厂方式时,可按不同方式的进出厂比例确定其综合储存 天数。 酸、碱及液氨的储存天数可按表5确定。其储罐容量尚应满足一次装(卸)车(船) 量的要求。 确定储罐容量时,各种物料的计算日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种物料的日储量,应按全厂总工艺流程规定的年处理量或年产量计算; 原料、中间原料的日储量,应为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连续生产的成品日储量,应为350天的平均日产量; 液体化工成品日储量,应为相应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产量。 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 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固定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1)计算: h=H1-(h1+h2+h3)···································(1) 式中:h———————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m;H1——————罐壁高度,m; h1——————泡沫管开孔下缘至罐壁顶端的高度,m; h2——————10min~15min储罐最大进液量的折算高度,m; h3——————安全裕量,可取(包括泡沫混合液层厚度和液体的膨胀高度),m。
浮顶罐、内浮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2)计算: h=h4-(h2+h5)·········································(2) 式中:h4——————浮盘设计最大高度(浮盘底面),m; h5——————安全裕量,可取(包括液体的膨胀高度和保护浮盘所需裕量)。 压力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3)计算: h=H2-h2················································(3) 篇二: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XX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储罐的选用、常压、低压和压力储罐区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液体物料(包括原料、成品及辅助生产物料)储运系统地上钢制储罐区的新建工程设计。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不适用于液化烃的低温常压储罐区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面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歌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钢制压力容器 SH/T3036 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一般规定 罐区的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 原料罐区宜靠近相应的加工装置; 成品罐区宜靠近装车台或装船码头; 罐区的位置应结合液体物料的流向布置; 宜利用地形使液体物料自留输送; 性质相近的液体物料储罐宜布置在一起。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应高于可燃液体的凝固点(或结晶点),低于初馏点; 应保证可燃液体质量,减少损耗; 应保证可燃液体的正常输送; 应满足可燃液体沉降脱水的要求; 加有添加剂的可燃液体,其储存温度尚应满足添加剂的特殊要求; 应合理利用热能; 需加热储存的可燃液体储存温度应杜宇其自然点; 对一些性质特殊的液体化工品,确定的储存温度应能避免自聚物和氧化物的产生。
可燃液体的储存温度可选用表1推荐值。 :/// 储罐选用 储罐容量 石油化工液体物料的储存天数,应符合本规范下列六条的规定。 原油和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2确定; 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最宜包括在总容量内,并应按中转库的物料进库 方式计算储存天数; 进口原料或特殊原料,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 来自长输管道的原油或原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储存天数; 除要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对该原料的一次最大用量的要求; 对于船运进厂方式,储罐总容量应同时满足装置连续生产和一次卸船量的要 求。 中间原料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3确定: 某一装置的原料同时又是其他装置的原料或可用其物料储罐储存时,储存天 数宜取下限; 不同装置的同种或性质相近的原料罐,可考虑合并设置; 有特殊需要的装置原料罐,其储存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成品的储存天数,应根据以下原则按表4确定: 按本表确定容量的储罐,包括成品罐、组分罐和调和罐; 如有中转库时,其储罐容量应包括在按商标确定的储罐总容量内; 内河及近海运输时,其成品罐与调和罐的容量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 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若有远洋运输出厂时,其储存天数不宜少于30天。
其成品罐和调和罐的容量 之和,应同时满足连续生产和一次装船量的要求。 工厂用自产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宜取3天;外购燃料油的储存天数可参照表2确 :///定。 当一种物料有不同种进出厂方式时,可按不同方式的进出厂比例确定其综合储存 天数。 酸、碱及液氨的储存天数可按表5确定。其储罐容量尚应满足一次装(卸)车(船) 量的要求。 确定储罐容量时,各种物料的计算日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种物料的日储量,应按全厂总工艺流程规定的年处理量或年产量计算; 原料、中间原料的日储量,应为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连续生产的成品日储量,应为350天的平均日产量; 液体化工成品日储量,应为相应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产量。 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 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固定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1)计算: h=H1-(h1+h2+h3)···································(1) 式中:h———————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m;H1——————罐壁高度,m; h1——————泡沫管开孔下缘至罐壁顶端的高度,m; h2——————10min~15min储罐最大进液量的折算高度,m; h3——————安全裕量,可取(包括泡沫混合液层厚度和液体的膨胀高度),m。
浮顶罐、内浮顶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2)计算: h=h4-(h2+h5)·········································(2) 式中:h4——————浮盘设计最大高度(浮盘底面),m; h5——————安全裕量,可取(包括液体的膨胀高度和保护浮盘所需裕量)。 压力储罐的设计储存液位宜按公式(3)计算: h=H2-h2··························/······················(3) 式中:H2—————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设计容积的90%时的高度,m。 储罐选型 可燃液体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液化烃常温储存应选用压力储罐。 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大气压的物料,应选用低压储罐或压力储罐。 储存温度下饱和蒸汽压低于大气压的甲B和乙A类液体,应选用浮顶罐或内浮顶罐,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浮顶罐应选用钢制浮舱式浮盘并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内浮顶罐应选用金属制浮舱式浮盘。 有特殊储罐需要的甲B、乙 入大气的措施。 A类液体,可选用固定顶罐,单应采取限制罐内气体直接进 乙B和丙类液体,可选用固定顶罐。
酸类、碱类宜选用固定顶罐或卧罐。 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压力储罐。 储罐个数 篇三:罐区设置规范 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征求意见稿) 1范围 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有效地提高重大危险源(罐区)的本质安全,防止和减少重大生产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重大危险源(罐区),对现场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作出了技术规定。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本,均不适用于本规范,但是,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SH 3063-1998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16808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 12358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 18218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341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 SH 3046 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规范 GB 50094 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包含条文说明) GBJ 128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267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SH 3047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SH 3007-1999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储罐区设计规范 SH/T 3019-XX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 IEC 61508 of // - IEC 61511 - for the -1999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 SH/T3104-XX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 SH/T3018-XX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17681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技术要求 GB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762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GB 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l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SY/T 6319 防止静电、闪电和杂散电流引燃的措施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重大危险源(罐区) major (Tanks) 指危险物质储量达到或超过-XX《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值的单个或多个储罐,及其相关设备所涉及的周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区域。
安全监控装置 and 指危险因素(参数)检测报警和控制的相关装备,包括多参数监控系统及其辅助装备。 泄漏释放源 leak 指可能释放出可燃或有毒气体(含蒸汽)部位,包括法兰、阀门、排水口、采样口、压缩机、泵、液体装卸栈台、气体充填站,液罐顶部以及设备易损坏处等。 封闭或半封闭场所 fully close or half close site 有顶棚、围墙和门窗的房间称封闭场所,有顶棚或半截以上围墙(或花墙)而无门窗,自然通风不良的场所,称半封闭场所。 露天和半露天场所 无顶棚和围墙的场所,称露天场所。只有顶棚而无围墙的场所称半露天场所。 监测预警参数 能够预测、预报,表征事物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或影响事物安全状态的物理量或化学量参数称为监测预警参数。 可燃气体 gas 本规范指爆炸下限浓度小于10%(vol/ vol),或者爆炸上、下限浓度差大于20%(体积比)的气体,包括液化气或液体气化后形成的蒸汽。
有毒气体 toxic gas 人体吸入或接触后能够破坏或损伤人体生理系统,甚至可以导致死亡的气体或蒸汽,本规范指卫生部公布的高毒气体(含蒸汽)。 最高容许浓度 ,MAC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 4罐区安全监测仪器的设置要求 监测预警参数 罐区监测预警参数的选择主要以预防和控制重大工业事故为出发点,根据储存介质特性和储罐的结构形式的不同,选取不同的监测预警参数。 根据对罐区危险及有害因素的分析,罐区的监测预警参数主要有罐内介质的 液位、温度、压力,罐区内可燃/有毒气体浓度和明火以及等气象参数和视频图像。主要的预警和报警指标包括同液位相关的高低液位超限、高温、高压、流量限速、浓度超高、明火源和高风速等。 监测仪器选择、安装和布置的一般原则 检测方法和仪表的选择主要考虑测量精度、稳定性与可靠性、防爆和防腐、安装、维护及检修、环境要求和经济性等因素。监测设备的性能要求明确,尤其需要注意防爆性能。 罐区检测传感器及仪表选型中的一般问题可参考遵循HG/-XX和-1999的规定。
按照检测范围可将储罐区检测传感器分为两类:罐内检测传感器和罐外检测传感器。罐内检测传感器包括液位、压力和温度检测传感器,用于储罐内的工艺参数监测,防止冒顶或者异常的温度压力变化,保障正常储存环境。罐外检测传感器包括明火检测和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传感器,用来检测可能的气体泄漏和罐区明火灾害。 罐区传感器和仪表的安装一般采用SH/T 3104-XX和HG/-95,其中首要问题是安装要合乎安全要求,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 对旧罐,要尽量选择不清罐安装的传感器,不打断正常的生产秩序。电线不可有破皮、露线及发生短路的现象。二次仪表必须放在安全区;传感器盖安装后必须严格检查,旋紧装好防拆装置;现场严禁带电开盖检修;传感器与排线管之间用软性管连接。安装过程中避开焊接和可能产生火花的操作,防止电火化引起燃烧和爆炸,减少安全隐患。 对于罐区明火和可燃、有毒气体检测,要根据检测范围和检测点确定安装位置,尽量不打断正常生产秩序。 罐区应设置风速、风向、环境温度等参数的监测仪器,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