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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6.10.28放散管的设置要求及各管理规定.docx
发布时间:2024-05-09 浏览 2432次

放散管的设置要求及各管理规定规范条文注释备注-2015 《输气管道工程 设计规范》3.4.83.4.9无高度和距离要求-2004《石油天然气工 程设计防火规 范》6.8.7 火炬6.8.8/4 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 应高出 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2.0m 以上。对位于 20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应满足图 6.8.8 的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 5m。/5 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 出 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2.0m 以上。对位 于 10m 以外的平台或建筑物顶,应满足图 6.8.8 的 要求,并应高出所在地面 5m。图 6.8.8 可燃气体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允许最低高 度示意图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规范条文注释备注-2006 《城镇燃气设计 规范》煤气放散5.14 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有符合下列要求:1 当放散管直径大于 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 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 4m以上。2 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 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 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 2.5m 以上。

-2006天然气放散6.5.12/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 中放散装置的放散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小 于表 6.5.12-1 的规定;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 构 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5.12-2 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 度应高出距其 25 米内的建构筑物 2m 以上,且不得小于 10m;/7 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6.6.10/7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 1.0m 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 屋檐 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 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7.3.7 同 7.2.3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 20m 。规范条文注释备注外部符合: 4.2.4 要求 4.2.6平面布置: 5.2.76.2.-2016 压缩天然气供应 站设计规范规范条文注释备注-2008《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2008《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2014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 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 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20m 范围内 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 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 20m 以外 斜上 45 °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 5.5.11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10m 范围内 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 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 10m 以外 斜上 45 °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 5.5.11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 方,排放管口应高出 8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m 以上。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 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管径不宜小于 100mm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 2.5m 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 3m 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气冷却器 2.5m 以上;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5m 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 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加气站天然气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及以管口为中心半径 12m 范围 内的建构筑物 2m 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 5m 及以上。规范条文注释备注-2010冷库设计规范氨气泄放6.4.8 安全阀应设置泄压管。氨制冷系统的安全总泄压管出 口应高于周围 50m 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 并应采取防止雷击、防止雨水、杂物落入泄压管内的措施。-2011 石油化工金属 管道布置设计 规范规范条文注释备注规范条文注释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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