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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标准解读-AQ 3059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1)
发布时间:2024-05-27 浏览 2178次

AQ 3059-2023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于2023年12月20日发布,将于2024年4月1日实施,标准属于安全领域强制标准,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款,后期安全应急管理将会针对性的检查标准落实和整改情况。

本文简单介绍一下本标准中的一些要点:

1、文件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工企业(包括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等)厂区内的液化烃罐区。基本上包含了液化烃罐区的所有内容。

这里三个要点:

第一,规定了化工企业的基本概念,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细化工均属于化工企业。

第二,要求是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液化烃罐区,厂区外的不算,但是笔者还没见到过不在厂区内的液化烃罐区。

第三,要求是针对罐区的,与单储罐没有关系。但是标准对于单个储罐的要求内容也是比较多的,后续肯定会严格按照本标准的要求执行。

不适用范围比较大: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天然气液化工厂、地下水封石洞液化烃储存区、油气田及净化处理厂液化烃储罐区、煤层气制LNG储罐区、港口液化烃储罐区,以及城镇燃气供应站、LPG/LNG 加气站等液化烃储存区。这些基本上都不是生产企业。

2、对液化烃储罐大小提出了要求

单罐容量控制:

压力式储罐单罐容量限值:3000m³;

厂区内全冷冻式储罐单罐容量限值:³;

确有需要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 0000m³的全冷冻式储罐应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外罐结构;

总量控制:

对于每一种C2类液化烃,当其年加工量或周转量小于或等于100万吨/年时,压力式储罐总容量限值为³,数量限值为6个;

对于每一种C2类液化烃,当其加工量或周转量每增加100万吨/年时,压力式储罐容量增加量不应大于³,增加的压力式储罐数量限值为4个;

当液化石油气类液化烃采用压力式储罐时,每一品种设计储存天数应按照SH/T3007规定的下限值取值。

SH/T 3007中规定的数值与本文件规定的数值如下:

进厂方式

3007规定储存天数

本文规定天数

管道输送(原油)

5-7

管道输送(其它)

7-10

铁路输送

10-20

10

公路输送

7-10

内河及近海运输

15-20

15

远洋运输

≥30

30

由于现在储罐和罐区越做越大,风险也越来越高,为了控制风险本部分做了容量控制。

本要求实际上推荐使用全冷冻式的储罐储存,对压力式储罐提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值。

3、全冷冻式储罐基础、预应力混凝土外罐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4、对危害分析的组长提出了较高要求。

分析组长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拥有10年及以上相关领域设计、工程咨询或生产经验,并主持过至少3项相关领域的危害分析工作。

两个要求同时满足,高级技术职称或10年经验,主持3项分析工作。

5、工艺变更对设计院的要求

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工程设计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

6、紧急切断阀的要求

对于以后新建的液化烃储罐,第一道阀必须为紧急切断阀。

阀门的设置要求与SIS阀基本一致,不过它规定了必须有手动执行机构,但是这与其它条款对于SIS阀的要求有冲突,不过根据标准等级,本标准实际上确定了以后SIS阀门的类型。

7、对于储存温度低于0℃的储罐

要求:

法兰不低于PN50;

带颈法兰;

内外加强的缠绕式垫片;

专用紧固件。

8、注水措施要求

0℃以上的压力式储罐,大于100m³时,必须设置注水措施,小于100m³的根据分析设置。

9、切水要求

自动切水;

密闭切水系统;

污水闪蒸、分离后才能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闪蒸气必须进入安全泄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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