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管理
第四条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学习】:
对于上述5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很好判断。
后面4项,未制定制度,或未制定应急预案,属于重大隐患。若是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制定了相关制度、应急预案,但完全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是否属于重大隐患?
个人认为,燃气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制定了制度,但落实不到位,不属于重大隐患,属于管理不到位的一般隐患。
若是企业,制定了制度,但完全未落实,如已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完全未开展任何风险辨识、分级,并制定管控措施,根据“第十条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也应属于重大隐患。
二、场站管理
第五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二)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三)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四)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五)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1.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学习】:
LPG储罐、LNG储罐,要设置压力、液位表,液位表要设置上、下限报警装置,压力表要设置上限报警装置。
CNG储气瓶组、CNG储气井,要设置压力表,并具备超限报警功能。
2.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这里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是燃气管网调压设备的自动切断安全保护装置。第二个预防储罐、管道超压的安全放散阀。
(1)自动切断装置
【学习】:
6.6.10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或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006(2020年版)
根据规范要求,燃气门站内的调压撬、或调压站内的调压设备,未设防止超压的自动保护切断装置或放散阀,即视为存在重大隐患。
(2)放散装置
【学习】:
6.5.7 站内管道上应根据系统要求设置安全保护及放散装置;
6.5.12 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006(2020年版)
5.3.6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段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出口管段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设备自带除外);
5.3.10 液化石油气泵出口管段应设置止回阀,并应设置液相安全回流阀。
5.3.19 站内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 液相管道两阀门之间应设管道安全阀。
9.3.7 液化石油气储罐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且整定压力不应大于储罐设计压力。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2015
8.3.4 储气瓶(组)、储气井进气总管上应设安全阀及紧急放空管、压力表及超压报警器。
8.3.9 压缩机排气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9.1.7 LNG储罐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罐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安全阀,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应为备用。
9.1.9 在LNG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安全阀。
9.4.5 LNG管道的两个切断阀之间应设置安全阀或其他泄压装置,泄压排放的气体应接入放空管。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2021
对于LPG储罐、LNG储罐、CNG储气瓶组及储气井都要设安全阀,未设安全阀,即为重大隐患。
对于燃气管道,可能存在超压的位置,都要设置安全阀。
泵、压缩机等出口处,为防超压,都要设安全阀。如LNG泵、CNG压缩机、LPG压缩机。LPG泵的管道出口,由于介质的特殊性,在其出口,设置的是安全回流阀。当LPG泵的排量和充装台的LPG灌装量不一致或突然停止灌装时,会由于压力升高引起泵体和管道的振动或事故,当压力过高时安全回流阀活门顶开,LPG自动回流到贮罐中。
LNG管道两个切断阀之间、室外LPG管道两个切断阀之间,要设安全阀。这里的措辞比较有意思,LNG管道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都要设安全阀,LPG管道只需要在室外的设置安全阀就可以了。
LNG两个管道切断阀之间、室外LPG管道两个切断阀之间,泵、压缩机出口等处未设安全阀,可判定为存在重大隐患。
3.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学习】:
这里比较好理解,无论是CNG母站、CNG标准站、CNG子站还是LNG加气站、LPG充装站或是LNG储配站,装车、卸车的鹤管,都要安装拉断阀,防止万一发生误操作将其管道拉断而引起大量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泄漏。
对于加气站加气机的加气枪头未装拉断阀,是否属于重大隐患。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4.2.8 “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车在充装或卸车作业时,应停靠在设有固定防撞装置的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防止车辆移动的措施。装卸系统上应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规定,应该是燃气运输车辆的装卸系统未装拉断阀属于重大隐患,加气枪头未装拉断阀,不属于重大隐患。
4.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学习】:
在判定此条重大隐患时,有2个前提,一是燃气场站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二是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在防爆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判定为重大隐患。
防爆等级参考如下:
燃气场站的爆炸危险环境,一般都是1区,设备防爆保护级别选择Gb即可,防爆形式一般选择隔爆型“d”,也可选择本安型“ib”。在正常运行中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接线盒和接线箱,也可选择增安型“e”.
天然气、CNG、LNG的主要成分为甲烷,对应的可燃气体分级ⅡA,引燃温度组别T1。
液化石油气的主要成分为丙烷、丁烷,对应的可燃气体分级为ⅡA,引燃温度组别T2。
5.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学习】:
燃气厂站内储罐区、泵房、压缩机房、液化石油气充装台、液化石油气瓶库等区域,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即为重大隐患。比较容易遗漏的区域是,装卸车区域。
报警器设置要求参考:
(1)防爆要求
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应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2)集中报警器位置
报警显示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仪表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3)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且每隔15m设置一处。
可燃气体探测器与通气口及门窗的距离要大于0.5m。
(4)与释放源的垂直距离
检测液化石油气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高度应小于0.3m;检测天然气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若在室内,房屋最高处还应设置一个报警器。
(5)有效期
有效期三年,一年至少检验一次。
三、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三)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
1.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学习】:
1月23日住建部的官方答复,在中压以上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若可能造成燃气管道破裂、泄漏,就属于重大隐患,否则不属于。照此回复,在中压管道上方建设的大棚、配电柜等,可不属于重大隐患。
2.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学习】:
燃气管道穿越地下密闭空间,未安装套管保护,即属于重大隐患。
3.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习】:
6.6.10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5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或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006(2020年版)
根据规范要求,调压站、调压箱或调压柜进口或出口处,未设防止超压的自动保护切断装置或放散阀,即视为存在重大隐患。
四、气瓶安全管理
第七条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学习】:
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为液化石油气气液所有,擅自充装非本企业气瓶,即为重大隐患。
液化石油气企业、送气人员,销售无证充装站充装的燃气,或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也属于重大隐患。
五、燃气加臭
第八条 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学习】: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2006(2020年版)条文解释,天然气的加臭量不得少于20mg/m³,液化石油气加臭量不得少于50mg/m³。
(1)液化石油气,从石化厂采购来时,就已加臭,符合质量就可。
(2)管道天然气,需要在门站自己加臭,并定期从管网末端取样,含量不得少于8mg/m³。
(3)压缩天然气。车用CNG加气标准站,气源取自燃气管网,已在门站加臭;车用CNG加气子站,气源取自加气母站,需在母站加臭。
(4)液化天然气。车用LNG加气站,因LNG物料的特殊特殊性,无法直接加臭;不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给居民供气的LNG气化站,应在LNG气化后加臭。
六、燃气用户安全管理
第九条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三)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学习】:
用户存在上述情况,燃气企业未督促用户整改的,即为重大隐患。
现在有一些办公楼或者挑高的住宅,可能存在这种风险,用户在装修时设置上下两层,将卧室设在厨房的上方,导致燃气立管实际穿卧室。还有一些出租房,房东将房间分隔,卧室、厨房、卫生间连在一起,部分住户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气企业对类似情况,若不督促整改,也属于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