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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液化气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 1767次

液化气储罐安全管理制度

液化气储罐是盛装液化石油气储罐,是液化气站的重要设备。

1、液化石油气贮灌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

训的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2、储罐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3、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

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贮灌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8

号文发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5、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

6、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任意排放,罐区排水口处应设置水封井。

7、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其他降温隔热设施,并加强定

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8、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直接与火炬相连通,火炬应设置

可靠的点火设施

9、除液化气槽车和专用运瓶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贮存灌装区。进

入贮存灌装区的机动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

10、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按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

静电接地措施,其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防感应雷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

防静电接地电阻小于100欧。

11、操作和维修应采用防爆工具,动火作业按规定。

12、储灌站内消防水源应可靠,能确保事故状态断电时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

的充分供应,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总控制水阀

应设置在罐区以外的安全地区。

13、储罐站内人员,应懂得液化石油气的特性和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

特性和紧急事故状态的处置方法。

14、储罐站应设专职门卫,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站内工作人员应穿

防静电工作服,严禁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出入贮灌厂(站)。

15、储罐站及瓶库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国标J140规定,各种消防用品和器材专

人负责,每季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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